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与被上诉人于法庆、原审被告宁树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宁虎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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