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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持有的欠条与内容不符逻辑,不正常。该条签注应该是凭条二字,条子上又显示隐蔽的方法出现,该欠条理应撤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持有的2014年9月26日“刘*欠的三万已还”的欠条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该条据属实,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条据内容为:刘*欠的三万元已还。张*,2014.9.26。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原告张*向被告刘*出具的条据内容看,是被告向原告清偿了其原承担的债务,原被告之间数额为三万元的债权债务消灭。“欠条”内容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持有的2014年9月26日“刘*欠的三万已还”的欠条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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