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恩诉被告梁**、魏**、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恩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魏**、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魏**、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梁**、魏**、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