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郎**、原审第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樊**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