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垣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垣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垣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长垣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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