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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长垣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冯**于2014年1月22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履行冯**与友**司签订的《学府御庭房屋买卖定购书》或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3168.32元,诉讼费由友**司负担。长**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驳回冯**起诉。冯**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33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冯**明确诉讼请求为:解除冯**与友**司签订的《学府御庭房屋买卖定购书》;友**司返还冯**支付的定金10000元;3、友**司赔偿冯**因友**司未履行合同给冯**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253168.32元。经审理,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长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冯**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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