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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店镇四平山村新平村民组与徐**、谢**、第三人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店镇四平山村新平村民组诉被告徐**、谢**,第三人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谢**,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西山陶瓷社(厂)建于1966年,原属霍邱**管理局集体企业。当时占用马店镇陈**新平村民组土地19.85亩。西山陶瓷社后转为乡镇企业。谢芳传、徐**(徐**父亲)承包该厂。2001年,马店镇陈**新平村民组与西山陶瓷厂因土地属权发生纠纷。经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霍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霍邱县**民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西山陶瓷厂。2、西山陶瓷厂一次性补偿陈**新平村民组土地各项税费15000元人民币。款分两次付清,午秋两季冲抵上交款。该土地确权后,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核减。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村、镇、土地局各一份。王**、王**、胡**、王**代表陈**新平村民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盖有马店镇人民政府、霍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霍邱县**民委员会的公章。西山陶瓷厂的土地现被谢芳传、徐**两家栽树。2016年1月2日,马店镇陈**新平村民组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店镇四平山村新平村民组诉请被告徐**、谢**、第三人霍邱县马店镇人民政府返还19.85亩土地的使用权,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店镇四平山村新平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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