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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时振宇、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西大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时振宇、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郑州**街支行与郑州朝**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时振宇、祁**向郑州**街支行出具的《保证人(自然人)及配偶担保承诺书》中没有仲裁约定,故郑州**街支行与时振宇、祁**之间的担保合同不应受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郑州**街支行依据担保合同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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