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诉被告孙*、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诉被告孙*、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发**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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