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诉被告孙*、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发**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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