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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周**、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高**与被上诉人樊**、原审被告王**、杨**、杨**、河南**有限公司、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樊**于2015年6月15日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武**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保林、被上诉人樊**的委托代理人张**、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杨**、杨**、河南**有限公司、王**、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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