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与被上诉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卢中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云*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