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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云*与被上诉人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与被上诉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卢中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云*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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