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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限公司与杨**、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88元,由原告洛**赐海**公司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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