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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区为民建筑公司与河南大**限公司、第三人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大**限公司、第三人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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