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大**限公司、第三人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