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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韩**与被告加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长期置业有**(以下简称长期置业公司)、原告韩**诉被告加拿大DBC投资集团有**(以下简称DBC投资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韩**及其与原告长期置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人代理人马涛,被告DBC投资集团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期置业公司、韩**、DBC投资集团三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现原告长期置业公司、韩**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当事人加拿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西41大街SUITE202-2232,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之规定,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依据相关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中,二位原告的住所地在中国,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也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长期置业公司、韩**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韩**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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