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15元,由原告洛**赐海**公司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洛阳**限公司与长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俊**公司判决书
原告孙*山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杨**、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陆**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韩**与被告加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发区为民建筑公司与河南大**限公司、第三人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三**限公司与洛阳**有限公司、任*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