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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与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诉被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李**、苏**、白**、白**、王**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小关镇第十八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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