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诉被告驻马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郑**、郑**、郑**与被上诉人孟**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明**限公司与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中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三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驿民初字第336号
关于被告人杨*贩卖毒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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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程**、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