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限公司诉被告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告徐**被告驻马店**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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