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张*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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