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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申请宣告叶**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赵**称: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叶**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赵*甲2008年8月18日出生,次子赵*乙2010年6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叶**于2012年农历1月7日离家出走,其对家人说去张家港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有三年时间,期间叶**的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部门四处寻找,一直杳无音讯。申请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叶**,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许阁村人,系申请人赵*配偶。叶**于2012年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3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叶**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关于宣告被申请人叶**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叶**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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