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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驻马**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出庭为被告人田**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谎称是中**团某项目部经理,即将成为中**团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并在陕西省西安市修建高速公路工程,以帮别人承包工程、送礼、安排工作及个人卖房等名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4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田**以帮助潘**承包西安至成都高速公路工程需要送礼、交押金等名义,骗取潘**人民币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潘**陈述,证人刘**证言,翁*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及记账单。

(二)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以承包工程需要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翁松林现金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翁**陈述,借条。

(三)2013年3月,被告人田**以介绍高**、吴**、王**、赵**到高速公路工地干活需交保险费为由,骗取高**、吴**、王**、赵**现金各500元,并以向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高**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高**、王**、吴**、赵**陈述,证人潘红燕证言,翁*银行卡交易明细。

(四)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田**虚构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鹏宇天下城有住房一套,并以将该房出售给刘**为由骗取刘**购房定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刘**陈述,收条,辨认笔录。

(五)2013年6月,被告人田**虚构事实取得董**信任后,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董**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董**陈述。

综合证据:户籍证明、中国**限公司证明、驻马店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高峰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4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田**退赔违法所得43.7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田**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田**不构成诈骗罪,其与潘**、翁**系合伙关系,与刘**、董**系民间借贷,其未收取高**、吴**、王**、赵**的任何钱财。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田**及其辩护人提出田**不构成诈骗罪,其与潘**、翁**系合伙关系,未收取高**、吴**、王**、赵**的任何钱财,与刘**、董**系民间借贷的意见,经查,田**冒充中**团人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请客送礼、收保险费、卖房、借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潘**、翁**、高**、吴**、王**、赵**、刘**、董**共计43.7万元,该事实有上述八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及记账单、借条、收条等书证证实,且与被告人田**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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