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河南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河南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借款140000元;河南海**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期限内给付,同意给付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河南海**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材有限公司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