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郑*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唐*,被上诉人程**、被上诉人郑*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100元,退回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