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上诉人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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