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上诉人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