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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南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2014年9月5日因为南阳**限公司向原告宣传《财富大厦内部员工购房方案》的内容,原告在公司财务部刷卡交付150000元集资房定金,并开具了150000元的公司收据,内容如下:交款人:刘*、收款方式:南阳工行卡机刷2次、人民币150000元,身份证号:411321198106112329,根据《财富大厦内部员工购房方案》中第六条第3款规定:购房后离职员工,由公司以实际成交价按照年息9%回购。并用公司短信平台发信息给公司全体员工催促交纳集资房定金。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当初约定的9%年利息,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20日交纳定金150000元的利息7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9月5日被告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对准内部员工开始集资建房并发出公告及购房方案。原告刘*在公司财务部交付15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后原告申请退款,被告也将150000元退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0元的利息,因本案对150000元系购买款还是借款争议较大,故不属于小额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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