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诉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彻底解决,别无纠缠。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赵**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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