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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南明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和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南占武、韦**和杭州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五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路彦,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被上诉人南**、南战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杭州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五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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