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振*建安工程处诉被告嵩县田**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届时原告嵩县振*建安工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339元,减半收取5169元,由原告嵩县振*建安工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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