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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朱**、谷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受理707.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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