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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马**与被上诉人于凯民按撤诉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马**与被上诉人于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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