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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鲁山县**民委员会、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转运与被上诉人鲁山县**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2014)鲁*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李转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规划文件精神指导下,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建设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现原告李**以“土地补偿协议”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其实质是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为此所产生的争议,应先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行政主体来处理,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1996年,上诉人分得位于让东村火车站东的土地1.28亩,被上诉人让**委会为上诉人颁发了承包卡,承包期为30年。2011年,上诉人在服刑期间,原审被告李**私自与被上诉人让河**委会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赔偿损失,并未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面提出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是土地补偿纠纷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本案所涉及土地并没有国家的改变土地用途的批文,开发商开发后用于商品房出售,因此,应当认定是无效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指令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鲁山县**民委员会答辩称: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我没有意见,认为一审裁定是正确的,另外上诉人说的协议,村委会没有参与,不能把被上诉人作为被告,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李**述称:2011年2月,开发商说要开发东边的地,就和我签订了协议,我以为是国家的优惠政策,当时说开发后的房子13万一套,后来作为商品房出售,每套19万元,我认为被上诉人的做法欠妥。

在本院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鲁山县**民委员会否认与原审被告李**之间签订过土地补偿协议,上诉人李**提交的“土地补偿协议”是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进行新农村建设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政府主导下出现的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本案上诉人李**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鲁山县**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李**之间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的效力,而上诉人没有提供该协议的原件,被上诉人又否认与原审被告签订过相关协议,无法认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对该协议的效力无法进行评判。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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