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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黄*等与魏**、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第八村民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黄*、王**与被上诉人魏**、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第八村民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黄*、王*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黄*、王*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且被上诉人魏**、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第八村民组也表示同意,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黄*、王*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因张*、黄*、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因张*、黄*、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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