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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炎**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鄂凯军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炎**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鄂凯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炎**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鄂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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