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u0026rdquo;)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市人社局在应诉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答辩认为:焦作市**管理局是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经办机构,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答辩人是焦作市**管理局的主管部门,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焦作市**管理局是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经办机构,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原告起诉被告市人社局应属于起诉主体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