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维诉被告卫堂子、卫妙贞、冯**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卫*维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撤回对被告卫堂子、卫妙贞、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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