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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