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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