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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张**、柴**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97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庞**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张**自觉分两笔给付原告共计30000元,被告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许**、柴**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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