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97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庞**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张**自觉分两笔给付原告共计30000元,被告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许**、柴**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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