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李**诉被告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李**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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