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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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