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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以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被告马**(马**)于2011年元月1日向原告马**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马老大现金贰万元整”。另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马**系同胞姊弟关系,马**在姊妹排行中是长女,在家庭称呼为马老大。被告马**是原告的弟弟,在家中又称呼为马**。庭审中被告举证,欠原告的二万元钱已于2011年10月25日在其家中由被告妻子当着原告女儿马*的面已偿还原告二万元,但欠条未收回,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否认还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马**(曾用名马**)向原告马**(曾**)出具欠条,欠二万元现金属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每年红利款6000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辩称,原告起诉提供的欠条上的落款名字是马**,与马**不是同一个人,主体有误,但马**侄女马*证实,马**曾用名叫马**,同时原告认定其胞弟马**就是马**,其原告是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曾用名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欠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上诉称,1、一审未能查明事实,导致上诉人已经偿还欠款的事实并未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是被上诉人亲生女儿马*,一审对马*的证言仅仅做了部分采信,其证言明显对于被上诉人不利,故更加说明马*对于上诉人已经偿还欠款的陈述是真实的,因此应当对于上诉人已经偿还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2、一审时上诉人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已经提出抗辩,而一审却并未适用法律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未能查明事实,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二审支持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称,原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中是否应当采信马*的证据,马*证言虽然欲证实该笔欠款已经清偿,但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该欠款已经清偿,同时原审欠条中马老大是否是马**本人,有马*及原告本人证实为马**本人,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20000元欠款并无不当。对于本案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本案中,欠条并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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