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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昌**民法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魏*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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