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对被告卫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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