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军诉被告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军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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