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军诉被告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军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