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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