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建军诉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建军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付建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建军对被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建军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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