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语中学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淮**语中学支付城**司剩余工程款(以鉴定价款为准)、违约金及城**司为淮**语中学垫付的应当由淮**语中学支付的有关款项;2、诉讼费由淮**语中学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周*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淮**语中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语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黄*、史国正,城**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淮**语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