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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0日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建设独任审判,于当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及委托代理人姬**,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0日被告因养羊周转资金向其借款1万元。被告借款时称会很快归还,可时至今日,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投资养羊和彩票业亏损巨大,工资收入已全部用来以付借款及利息,妻子为此也离婚,实在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被告以养羊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承诺稍后归还。后被告因前些年养羊亏损较大而导致经济困难,所借原告款项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和双方的陈述为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所借原告款项用途合法,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为有效,被告应依约偿还所借原告款项。考虑被告债务较多,暂时经济困难,确定还款时间时可给一定的宽限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归还原告滕**借款人民币1万元。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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