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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玲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马**(曾**)以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家是长女,劳累成疾,病情严重,无力支付手术费,2011年元月,被告马**,又叫马**向原告借2万元至今不还,多次索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约定每年红利6千元,合计4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马**)辩称,①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双方均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欠款人为马**,而现在的被告叫马**,不是同一个人,应驳回原告诉请。②欠条已过诉讼时效,2011年元月1日写的欠条到现在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③双方早已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被告在2011年10月25日已把2万元现金给付了原告,当时原告女儿马*在现场亲眼所见。原告现起诉被告没有任何凭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曾用名马义昆),于2011年元月1日向原告马**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马老大现金贰万元整”。另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马**系同胞姐弟关系,马**在姊妹排行中是长女,在家庭称呼为马老大。被告马**是原告的弟弟,在家中又称呼为马义昆。庭审中被告举证,欠原告的二万元钱已于2011年10月25日在其家中由被告妻子当着原告女儿马*的面已偿还原告二万元,但欠条未收回,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否认还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曾用名马**)向原告马**(曾**)出具欠条,欠马**二万元现金属实,被告马**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每年红利款6000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辩称,原告起诉提供欠条上的落款名字是马**,与马**不是同一个人,主体有误。但马**侄女马*证实,马**曾用名叫马**,同时原告认定其胞弟马**就是马**。其被告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欠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被告负担460元;原告马**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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