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焦**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日照**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2/2468590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4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沁阳市黄海轮胎销售处在公告期间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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